(2016)浙05刑更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保聚众斗殴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81号罪犯王保,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浙舟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保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判员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