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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杨东伟、王中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王中旗,李国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伟。委托代理人高文俊、赵真珍,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代表人上官宪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王建青。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仓。上诉人杨东伟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原审被告王中旗、李国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04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东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东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东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东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杨东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陈 克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