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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林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林,陕西天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碑林路7号。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林。原审被告陕西天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叶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均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也无约定管辖,依照“原告就被告”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刘家庄,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