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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来顺鸿与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顺鸿,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106号原告来顺鸿。委托代理人王啸川,系原告外孙。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法定代表人陈跃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顺鸿诉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来顺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顺鸿撤回对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6元,减半收取6573元,由来顺鸿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