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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建设与王小军、岳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设,王小军,岳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816号原告郭建设,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军,又名王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岳小玲,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设诉被告王小军、岳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审理,原告郭建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素 青审 判 员 ���世凯人民陪审员 张 福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文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