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燕与王晓义、佟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王晓义,佟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4民初1166号原告:徐燕,女,住图们市。被告:王晓义,男,住图们市。被告:佟海鹏,男,住图们市。原告徐燕与被告王晓义、佟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26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义、佟海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燕诉称:2015年6月8日,王晓义向我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未约定利息。王晓义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佟海鹏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上述借款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王晓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佟海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晓义、佟海鹏逾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王晓义向徐燕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未约定利息,同时约定王晓义无法偿还本金时,由佟海鹏一次性全部还清。王晓义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佟海鹏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同日,徐燕从中国农业银行图们支行其名下账户内取款7万元。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年6月8日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图们支行取款凭证。本院认为:徐燕与王晓义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王晓义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对佟海鹏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视为佟海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佟海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晓义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徐燕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佟海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佟海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晓义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晓义、佟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