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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锦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锦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锦全,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案发前住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下港尾街出租房。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流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锦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出庭支持公诉,方锦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2月6日4时许,被告人方锦全到云霄县云陵镇城元里365号一楼停车场,用自带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汤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摩托车车锁,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970元。二、2016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方锦全到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农贸市场旁出租房楼下,用自带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摩托车车锁,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9095元。三、2016年2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方锦全到云霄县云陵镇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停车场,用自带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无牌本田摩托车(车架号LWBTCG6E1048585,动机号14G02922)车锁,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747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锦全所盗闽E×××××号摩托车、闽E×××××号摩托车、无牌本田摩托车(车架号LWBTCG6E1048585,动机号14G02922)销赃他人,共计得赃款5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方锦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方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云价认证2016年118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行驶证、车辆信息、车辆服务卡;本院(2014)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监狱释放证明书;方锦全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锦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35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方锦全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方锦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方锦全还具有其他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方锦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法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锦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方锦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535元,发还各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方锦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液压钢筋钳一支、一字型尖头撬棒二把、钳子二把、扳手四把、螺丝刀四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