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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传旭与辛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旭,辛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905号原告王传旭,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风雪铁龙4S店销售员,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辛立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采油一厂四矿试井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旭与被告辛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辛立强的银行存款27800元予以保全。原告王传旭自愿以其所有的黑E×××××号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辛立强银行存款27800元;二、查封原告王传旭所有的黑E×××××号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