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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万清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清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84号罪犯张万清,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张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万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