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7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与童成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童成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156号原告: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银海二区31幢1号。法定代表人:方军波。委托代理人:蔡定方,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成三。原告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成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义乌慕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代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