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志纯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568号罪犯赵志纯,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嘉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志纯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杭刑执字第3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志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