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分公司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分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分公司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5914.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