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文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25号罪犯陈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94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其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文于2006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其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多次违规被扣分11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