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琼芳诉被告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芳,张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邓琼芳,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20日,四川省广元市人。被告张秀君,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23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琼芳诉被告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琼芳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琼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琼芳承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