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高继顺与被龙海波、梁祥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继顺,龙海波,梁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继顺,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海波,男,住湖北省金门市金山县。第三人:梁祥,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再审申请人高继顺因与被申请人龙海波及第三人梁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继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