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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1209号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与、无锡奥西金属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奥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09号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32号。法定代表人方晓,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所律师。被告无锡奥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奥西金属制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33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西,无锡奥西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与被告无锡奥西金属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