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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浩远与滁州润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龙等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远,滁州润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龙,于杰,张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204号原告:孙浩远,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邑县。被告:滁州润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金龙,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西涧办事处。被告:于杰,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张海洋,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黄泥岗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浩远与被告滁州润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龙、于杰、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况,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