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贵阳长久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长久建材有限公司,李文杰,李发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黔灵西路***号美盈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登开,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政,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长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号红星美凯龙内A2-8027至8030展厅。法定代表人:杨光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文杰,男,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发能,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系李文杰之父。再审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长久建材有限公司、李文杰、李发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