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杨宪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杨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1号申请人李明,男,汉族,现住山里乡山里村。被执行人杨宪奎,男,汉族,现住饶河镇。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9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