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宝龙诉被告姜树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宝龙,姜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1072-1号原告苏宝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蒙县。被告姜树财,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宝龙诉被告姜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诉讼保��费10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凤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