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与南关区阿寿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南关区阿寿快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55号原告: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浩然农贸市场。经营者:毛晓东,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周洪祥,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关区阿寿快餐店,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号。经营者:申怀宇,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中海水岸春城***栋3门***室。原告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与被告南关区阿寿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的经营者毛晓东及委托代理人周洪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关区阿寿快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诉称:原告系个体商户,原、被告系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长期以来,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牛肉,并且每次都是原告为被告送货上门,申洪艳、申宝杰给原告出具收据为结算凭证。可是被告从2014年11月份到2015年5月份就一直没有向原告给过货款。经申洪艳、申宝杰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收据28张,累计欠款金额205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货款20596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南关区阿寿快餐店未答辩、未出庭亦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牛肉货款共计人民币2059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接收原告供货,理应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给付货款,现被告拒绝给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欠付货款数额进行质证、反驳,视为放弃自身抗辩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一节,根据原告提交的28张票据显示,被告欠付货款数额为20591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双方并未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本着公平原则,可依法酌定自原告主张起算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关区阿寿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二道区浩然市场牛晓东牛肉摊床货款人民币205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