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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李立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李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灵桥镇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6230664-X。法定代表人:郑新玲。被执行人李立群,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接受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货款本金5663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立群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李立群,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立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新亿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李立群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