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062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宏伟诉被告崔海军、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625民初1343号原告杨宏伟,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刘艳,女,汉族,成年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诉被告崔海军、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撤回对被告刘艳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