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国华与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华,郭占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252号原告贾国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占柱,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华诉被告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华撤回本案的起诉。诉讼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