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8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户籍地达州市通川区,家住达州市通川区。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波,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德胜、王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耕保股工作期间,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青菜园子”收受魏兴镇北斗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某现金1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违规调整失地农民社保名额提供便利,重新调整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在达万调整公路修建中被征用土地地界,使北斗村不属于失地农民的谭伦权等27人纳入失地农民范畴,享受国家政策补贴,以失地农民名义购买社保,经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资料、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关于魏兴镇北斗村土地及费用调整说明、达万高速征地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高速路满龄人员情况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谭某某1万元人民币是事实,但其中包括了被告人陈某某之前垫付的几百元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受贿金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2、国家对27名非失地农民参照失地农民所缴纳的保费及27名非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陈某某一人造成的损失。3、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2年9月被分配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罗江国土资源所工作,2003年借调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耕保规划股工作,于2009年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012年4月28日调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土地征统整理储备中心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在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耕保股工作期间,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青菜园子”收受魏兴镇北斗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某人民币1万元及1条硬壳中华牌香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违规调整失地农民社保名额提供便利,重新调整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在达万调整公路修建中被征用土地地界,使北斗村不属于失地农民的谭伦权等27人纳入失地农民范畴,享受国家政策补贴,以失地农民名义购买社保,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8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个人简历、关于何骄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工作变动情况。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担任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村民集中办理过社保。2011年修高速公路时占用了他们村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征用农民土地除土地补偿款外还要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根据征地占用土地计算出社保名额除本组社保外还剩下很多名额没人买。当时他想把多余的社保名额调整给其他非失地农民购买,他个人也好从中得点好处费。当时有27个非失地农民想卖这个社保。非失地农民买这个社保要调组与组之间占用土地的面积,要魏兴镇分管副镇长张某某签字审查,张某某审查征后交区国土局审查同意。当时区国土局的承办人是陈某某,他为获得陈某某的支持,给陈某某送了1万元钱。那天他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说在磐石有事情。他问陈某某能不能回来。陈某某说能回来。他说进城等陈某某,专门办调整社保的事情。后来他们约在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青菜园子”饭店吃饭。他就用塑料袋包了一条中华烟和1000元钱准备送给陈某某。当天中午,他和谢某某、陈某某及其一个朋友在“青菜园子”饭店吃饭。吃完饭,陈某某要走。他说:“不忙,把这个烟带走,谢谢你帮了忙,跑了路。”陈某某收下烟就走了。当天下午,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里面怎么还有10000元钱?”他说:“这是给你辛苦费,你自己也花了一些钱,就当是给你报了账”。陈某某就没有说什么了。他记得有几次吃饭是陈某某开的钱,但是钱不多,不到1000元钱。后陈某某同意了他们的调整方案,也帮他们完善了一些后期的国土局资料,最后成功把这27人的社保办下来了。如果陈某某不同意,这27人的社保办不下来。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达万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到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的征地工作。通川区国土局耕保股根据达州市国土局勘测规划队提供的土地分类面积表与魏兴镇北斗村土地的签订了征地协议。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魏兴镇北斗村的村干部谭某某带了七八个人到他的办公室,说该村有些生产队的被征土地地界有误,应该怎么办。他当着谭某某等人的面打电话给达州市国土局勘测规划队的吴某某咨询此事。吴某某在电话里说,村内生产队之间的土地界线调整,由北斗村证明,所涉及的生产队队长在证明上签字,并由北斗村及魏兴镇政府加盖公章,然后通川区国土局就可以作出相应调整。随后,他将吴某某的要求给谭某某等人说了,他们说回去马上办这个事情。过了一段时间,谭某某和几个村干部又来他的办公室谈关于调整被征土地界线的事情。他带他们到达州市国土局勘测规划队找吴某某当面咨询,吴某某答复说:“你们队与队之的界线问题,由村出证明,所涉及的生产队的队长签字,加盖北斗村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的公章就可以了。”又过了一段时间,谭某某让他将吴某某约到西外高望都宾馆洗脚。期间,谭某某问吴某某怎么写证明,吴某某就给谭某某说了如何写。洗完脚,他就先出来把账结了,是400元钱左右。谭某某说以后统一给他报了。过了一段时间,谭某某和几个村干部拿着盖有北斗村村委会和魏兴镇政府公章的证明到他的办公室来,他把证明收下后,重新和征地调整的生产队签订征地协议、安置人员,具体签订了多少份协议,他记不清楚了,可以查证相关征地资料。他在经办人一栏签字,并找股长签字,又找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返回了一套给北斗村。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在朝阳驾校学习开车时,谭某某打电话邀约他到通川区二马路的“青菜园子”吃饭。他和驾校的一个同学一起去的除了谭某某外,还有北斗村的一个队长。谭某某递给他一个黑色塑料袋,说里面有一条烟,感谢他帮忙解决北斗村土地界限调整的问题。吃完饭,他拿着那个黑色塑料袋和驾校那个同学一起在五环花园下面的一个网吧上网。上了一会儿后,那个同学要离开,他就将那黑色塑料袋子打开准备给其拿两包烟,发现这条烟是硬中华烟,摸到烟上面还有东西,感觉是钱。他给那同学拿了两包中华烟。他回到家,发现装烟的黑色塑料袋里还装有钱,经清点,有1万元钱,全部是百元面额的,共100张。他立即打电话问谭某某:“里面怎么还有钱?”谭某某说:“在调整被征用土地边界事情上,你也跑了路,其中9000元是给你的辛苦费,还有1000元是给你垫资吃饭、洗脚报的账。”他就收了这10000元钱。谭某某给他10000元主要为了感谢他在调整北斗村征地边界、重新签订征地协议的过程中帮了忙,跑了路。在这个过程中,他做的工作有:一是积帮忙与达州市国土局勘测规划队的吴某某联系,咨询如何处理;二是在谭某某将盖有北斗村村委会和魏兴镇政府公章的证明提交给他后,他及时办理了重新签订征地协议的相关事宜,没有为难谭某某他们。调整被征用土地边界,重新签订征地协议后,涉及的生产队的土地补偿和安置人员情况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10000元钱,他全用于了个人日常开支。北斗村重新签订征地协议一事,他咨询吴某某后,向耕保股股长王某某作了汇报,王股长的意见是按照吴某某的意见办理,后来王股长和分管领导都签了字。北斗村的征地由达州市国土局勘测规划队的吴某某负责测绘,然后将土地测绘面积和土地分类数据提供给他们。谭某某等人说的村内生产队之间的地界有误,是不是真实的,他没有办法核实。他收到谭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北斗村村委会和魏兴镇政府公章,符合吴某某提出的要求,就办理了征地面积调整,并与北斗村相关村组重新签订了征地协议。5、魏兴镇北斗村土地及费用调整情况说明、土地补偿协议书、达万高速公路征地补充协议、高速路满龄人员情况汇总表,证实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在修建达万高速公路时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人民币10000元。7、关于魏兴镇北斗村伪造27人失地骗取国家社保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说明、魏兴镇北斗村谭伦富等27人养老金待遇领取情况汇总表、魏兴镇北斗村谭伦富等27人缴费明细表,证实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北斗村谭伦富等27名非失地农民违规以失地身份参加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国家多支付保费人民币824842.31元。2011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谭伦富等27人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908645.53元。上列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主动要求同机关办案人员一起到侦查机关交待自己的问题,但其当天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全额退缴涉案的受贿款项,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贵云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晓霞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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