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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扈严峰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扈严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瑞莲。委托代理人:张晶华。被告:扈严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姜伟华,系被告扈严峰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扈严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人民陪审员  牛瑗丽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