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与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37号申请人李××,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内存款九百八十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内存款九百八十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