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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田云斌与邢凯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云斌,邢凯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云斌,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凯娜,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甘谷县。上诉人田云斌因与被上诉人邢凯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云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云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云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田云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新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