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第8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钟晓钟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电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晓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电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第81975号原告钟晓钟。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电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田国庆。原告钟晓钟诉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电子公司于1999年11月29日被注销。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