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柏基磊与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基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礼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13行终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柏基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宏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成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礼付,男,1961年10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柏基磊诉被上诉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泗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份,李德树和柏基磊在泗县工商局登记成立了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树为董事长,柏基磊为监事。2010年7月份,该公司在工商局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德树、柏基磊、邹成虎、钱爱明、王礼付、李秀明,邹成虎为董事长,钱爱明为监事。2011年12月23日,该公司在工商局再次变更登记,股东变为邹成虎、柏基磊,其中邹成虎占股份的50.75%,(包括王礼付转让的0.75%股份),柏基磊占股份的49.25%,邹成虎为执行董事,柏基磊为监事。2013年8月,王礼付以泗县工商局为被告、邹成虎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邹成虎未经其同意,仿造其笔迹将其持有的0.75%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将该0.75%股份重新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年9月9日,泗县工商局作出泗工商撤告字(2013)第01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2013年10月21日,泗县工商局决定,把2011年11月23日变更登记中,王礼付变更到邹成虎名下的0.75%的股份,恢复到王礼付的名下。2013年12月19日,柏基磊、王礼付召开股东会议,以邹成虎的执行董事任期至2013年12月19日,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为由,选举柏基磊为执行董事,柏敏为监事,王礼付同时将自己的0.75%股份以6万元价格转让给柏基磊,并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营业执照遗失为由,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向公安局申请重新刻制了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于2013年12月23日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变更。2013年12月30日,邹成虎向泗县公安局和泗县工商局举报,该公司2013年12月23日变更申请属违法变更,并提供了公司原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营业执照。泗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撤销刻制印章许可书决定书,收回该公司重新刻制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14年2月18日,泗县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同年3月3日,该局作出泗工商撤字(2014)第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以泗县徳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行为为由,撤销该公司2013年12月2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柏基磊为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工商局以引用法律错误为由,自行撤销泗工商撤字(2014)第1号决定书,柏基磊撤回起诉。2014年4月,泗县工商局变更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6月26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泗市监撤字(2014)第2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撤销泗县徳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柏基磊再次提起诉讼,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泗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柏基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柏基磊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2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并责令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泗市监撤字〔2015〕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又一次撤销了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3日取得的工商变更登记。柏基磊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在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23日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身泗县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中,提供的营业执照丢失证明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变更登记应予撤销。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泗市监撤字〔2015〕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柏基磊不能证明营业执照已丢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柏基磊的诉讼请求。柏基磊不服,提起上诉。柏基磊上诉称:一、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书程序违法。柏基磊未见到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次行政处罚的立案证明,其作出的撤销决定应视为没有依据。该撤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柏基磊具有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仅对邹成虎一人作了调查,未调查其他权利人,调查结果不客观、全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次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明显违反该条规定。二、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无事实依据。柏基磊曾多次派人去找邹成虎要求其交还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邹成虎故意隐瞒事实,称公章及营业执照丢失,柏基磊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在报纸上公告作废营业执照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邹成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作废公告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公告内容的认可。泗县公安局依据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函,作出泗公撤许字(2014)第1号撤销刻制印章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并未送达给柏基磊,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泗市监撤字〔2015〕第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泗市监撤字〔2015〕第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诉讼费由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效判决书的要求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完善了处罚程序,并根据生效判决书中确认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柏基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柏基磊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柏基磊对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公章一直由邹成虎保管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邹成虎认可营业执照已经丢失的情况下,柏基磊即以营业执照丢失为由在报纸上公告作废不符合事实情况,故柏基磊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丢失证明与事实不符,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柏基磊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无不当。柏基磊认为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柏基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旭审 判 员 戴宝琴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