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天福等申请执行张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福,舒万明,舒重阳,舒辉,张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天福,男,汉族,1940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舒万明,男,汉族,1964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舒重阳,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舒辉,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张晓亮,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5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147.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