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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银江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银江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2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金林,系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银江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195号1幢南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国钢,系总经理。上诉人绍兴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银江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