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宴某与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宴某,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643号原告宴某,女。被告牛某,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腊月19日按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被告系再婚,和前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5月18日她生育了女儿牛某甲,后来她和被告一起去兰州,她照顾孩子,被告包工程,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打架。2016年4月8日左右,被告伙同其姑舅在兰州将她打成重伤,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万多元。201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为了抚养孩子不得不借款一万元,该借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一、抚养女儿牛某甲,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借款一万元由被告偿还;二、由被告给付原告结婚6年来的精神抚慰费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一般,现共同财产有:小轿车一辆、在原告娘家种植了云杉树苗约有6亩左右,由于他做生意贷款较大,要求将共同财产判归被告名下,用以变卖后还贷。孩子的抚养方面他不同意原告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腊月19日经双方父母包办,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系再婚,留有和前婚妻子所生的两个孩子。2011年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牛某甲,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家庭共同财产有:原告宴某名下,车牌号为甘A1M1**的东风标致301小轿车一辆、租种的位于康乐县景古镇温家河村云杉树苗六亩。同居期间双方关系一般,2015年2月份原、被告在兰州打工期间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后原告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女孩牛某甲,由原告宴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牛某有探视权;二、家庭共同财产:东风标致小轿车一辆归被告牛某所有;租种的位于康乐县景古镇温家河村云杉树苗六亩归原告宴某所有;三、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宴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