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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杜春平、刘保英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平,刘保英,杜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21号原告杜春平,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保英,女,1958年9月1o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法定代理人杜春平、刘保英,基本情况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平、刘保英、杜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平、刘保英、杜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杜春平、刘保英、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平、刘保英、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春平、刘保英、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丁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