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黄明凤与湖南科技学院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明凤,湖南科技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科技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弘,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熊明高,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明凤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科技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明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失地农民,属优先招聘为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保洁工人,被申请人不能以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黄明凤是否属非全日制劳动者。经查,申请人黄明凤曾经系被申请人聘请的保洁员,月工资为390元-440元之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为2-4小时,完成工作量即可下班。以上事实表明黄明凤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201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与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科技学院环境保洁及绿化养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包括学院第14栋B座学生宿舍在内的学院公用楼房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和教工家属宿舍公共楼梯间的保洁工作交由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申请人黄明凤继续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变更为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凤2014年5月和6月的工资由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2014年6月30日,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人黄明凤工作不负责,终止了与申请人黄明凤的劳务关系。原审判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已将其物业交由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申请人也实际接受湖南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和补发停发的工资缺乏证据支持。综上,黄明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明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