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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执恢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杜金忠、徐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华,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恢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被执行人杜金忠。被执行人徐茜。被执行人罗建钢。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罗建钢,该公司总经理。朱加华与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杜金忠、徐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加华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杜金忠、徐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加华利息9333元;被告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杜金忠、徐茜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2720元,由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嗣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杜金忠、徐茜位于镇江市某处房屋经依法三次拍卖均流拍。嗣后,启动变卖程序由买受人廖某某以721516元最高价竞得。2016年5月23日本院作出拍卖款项分配方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加华实际分得11392元及被执行人杜金忠、徐茜、罗建钢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苏L×××××、苏L×××××、苏L×××××的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朱加华分配的11392元及被执行人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京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