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晓璐与秦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璐,秦克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482号原告:刘晓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秦克栋,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璐与被告秦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