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晓璐与秦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璐,秦克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482号原告:刘晓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秦克栋,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璐与被告秦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