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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慧霞与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霞,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地址荥阳市。法定代表人鲁广庆。申请执行人张慧霞与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慧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第六村民组银行存款37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