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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崔宏波申请执行王亚非、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波,王亚非,李雪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崔宏波,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鑫龙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亚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雪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崔宏波申请执行王亚非、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