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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曲晓红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红,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001号原告曲晓红,女,汉族。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公司经理。被告刘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红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晓红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晓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0元减半收取517.00元由原告曲晓红负担。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