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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与罗造升、张万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罗造升,张万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897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主要负责人:蒋健;职务:主任。被告罗造升,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510。被告张万菊,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647。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诉被告罗造升、张万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罗造升已还清本金及利息为由,要求撤回对罗造升、张万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撤回对罗造升、张万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撤回对罗造升、张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罗结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