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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94号原告阮珍东,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新溪绍河珍珠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谢绍河,董事长。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绍河珍珠科技园内。负责人林展新,厂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阮珍东与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珍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珍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