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94号原告阮珍东,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新溪绍河珍珠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谢绍河,董事长。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绍河珍珠科技园内。负责人林展新,厂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阮珍东与被告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广东绍河珍珠有限公司生化保健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珍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珍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