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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马洪辉与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辉,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265号原告:马洪辉。委托代理人:朱晓婷。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甲地国际商贸城精品卖场111号。法定代表人:费章胜。原告马洪辉诉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即832元,由原告马洪辉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