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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李辉、孟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李辉,孟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纪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孟文静。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文静、李辉银行存款1423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