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李辉、孟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李辉,孟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纪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孟文静。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文静、李辉银行存款1423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