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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59号罪犯祝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祝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祝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某准予���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