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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常仕与杜同群、杜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常仕,杜同群,杜光华,周金花,杜婷婷,杜某1,杜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万常仕,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邱德全,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同群,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杜光华,男,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周金花,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杜婷婷,女,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杜某1。法定代理人:杜同群,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杜某2。杜同群,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金桥乡塘下村上塘自然村11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常仕诉被告杜同群、杜光华、周金花、杜婷婷、杜某1、杜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常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常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为851.5元,由原告万常仕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人民陪审员 张 骋人民陪审员 吴凌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