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春萌与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萌,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谷春萌。被执行人高金刚。谷春萌与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高金刚偿还谷春萌借款30万元。谷春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