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蒋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92号罪犯蒋建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2002)常刑一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蒋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建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蒋建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5分。为此,2015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蒋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建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