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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柏叶鉴与张久良、李兰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叶鉴,张久良,李兰芳,杨昌云,董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187号原告柏叶鉴,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久良,居民。被告李兰芳,居民。被告杨昌云,居民。被告董自芬,居民。原告柏叶鉴与被告张久良、李兰芳、杨昌云、董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叶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久良、李兰芳、杨昌云、董自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叶鉴撤回对被告张久良、��兰芳、杨昌云、董自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