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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淑香诉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香,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5630号原告:王淑香,女,1963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4号楼5214号,注册号:110000006281860。法定代表人:徐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亚茹,女。被告: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注册号:110000004873883。法定代表人:黄怒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渝英,女。原告王淑香与被告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钟寺商业公司)及被告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香及被告大钟寺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茹及被告中坤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渝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淑香诉称:2008年3月5日,我与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将购买位于大钟寺现代商城第B幢2层022082号房屋委托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10年;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次日起,每月向我支付租金,现租金为税后4200元/月;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大钟寺商业公司合同履行提供连带担保。从2015年2月1日至今的租金,我多次索要未果。因此,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向我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对此也不予履行。综上,我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其各项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欠付税后租金74598.91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欠付违约金2961.46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大钟寺商业公司辩称:数额认可,同意支付。中坤投资公司辩称:数额均认可,只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对违约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王淑香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3号楼2层2082号房屋所有权人,其委托大钟寺商业公司进行统一出租、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并约定了固定租金标准按月支付,若大钟寺商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租金,自合同约定租金应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租金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税前租金,王淑香收取固定保证租金的有关税费由王淑香承担。王淑香同意由大钟寺商业公司代扣代缴应由王淑香向相关部门交纳的税费(具体数额以政府届时规定为准)。中坤投资公司对上述租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经原被告核对,大钟寺商业公司共拖欠王淑香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税后租金74598.91元;欠付王淑香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961.46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委托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大钟寺商业公司共拖欠王淑香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税后租金74598.91元;欠付王淑香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961.46元,应予支付,中坤投资公司应对上述拖欠的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王淑香要求中坤投资公司对违约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淑香二O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三十日租金七万四千五百九十八元九角一分,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王淑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淑香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二千九百六十一元四角六分;三、驳回王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四元(王淑香已预交),由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 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梦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